论适时审判请求权/韩红俊(9)
三、适时审判请求权的完善措施
为使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切实保障,还需要优化法院的案件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立法以及提供对适时审判请求权侵害的有效救济途径。
(一)案件管理
针对诉讼迟延,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都开始在民事诉讼中推行以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为主要内容的案件管理运动。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配制度对当事人的适时审判需求会产生重要影响。
案件管理中的案件分配。案件管理,包括广义的案件管理和狭义的案件管理。广义的案件管理,也称为具体的案件管理,是指受诉法院就其所受理的案件,根据案由及繁简程度,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程序,并采取各种可能的方法进行准备、审理,以期受诉案件适应案件需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意味着,法院自收到案件直至诉讼程序终结期间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促进程序之间的协调,包括案件分流、事务分配、争点的管理和期间的控制。狭义的案件管理,是指司法行政和组织上的管理,仅包括争点的管理和期间的控制。由于涉及法官职务及其独立性界限的问题,基于法定法官保障原则,基于事先所预定的事务分配规则进行分案后,由受理案件的法官负责案件的言词辩论准备至判决为止,且分案方式应依据事先确定的抽象、一般、客观的标准,因此,狭义的案件管理并不包括案件分流和事务分配。
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通过加强案件管理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模式,建立随机分案制度。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我国建立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从最初的以控制审限为中心,发展成为一个系统化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具体包括审判阶段的立案管理、审判阶段的审理程序管理、审限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信访接待管理、案卷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等,但一直未对案件分配制度加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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