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苏平(7)
三、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基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考虑
(一)交易成本与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这里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维护交易安全的成本和实现交易快捷的成本。实现交易快捷的成本,即为了确保交易便捷而需要支付的各种成本,如人们为追求便捷不进行登记而可能引起的保险费用或者风险折扣等。维护交易安全的成本也就是社会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而支付的成本,实际上是为了获得排他性产权所需支付的成本,既包括国家或政府为建立和维持财产权交易的公示体系而支付的成本,也包括当事人为公示而支付的费用如登记费用以及为完成公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在知识产权变动中对交易成本的考虑主要在于衡量权利变更登记的交易成本和收益。由于我国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登记体系实际上已经建立,因此国家承担的主要是登记体系的维持成本,如人员的增加、设备的更换等,而这实际上与其确保交易安全和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公共政策目标息息相关。当然,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也有收益。就国家或政府而言,其收益为通过确保交易安全的方式实现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发展的公共政策目标;就交易当事人而言,其从知识产权登记中所获得的收益则主要体现在交易风险的降低或者规避上,即可以通过查询知识产权权利变动登记的方式获取相应的信息,进而规避或降低风险。而在登记方式欠缺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为维护交易安全,则需要由自己单独完成相应的信息搜寻和权利查验程序,而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成本的发生,如为实现交易而必须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所支付的费用,此即信息成本。此外,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可能带来的收益大小则会影响当事人进行登记的意愿。在交易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其进行登记而支付的成本之差额达不到预期时,当事人可能选择不进行登记;反之,则可能选择登记。因此,无论对国家或政府抑或交易当事人而言,知识产权权利变更登记都可能产生相应的成本和收益。
(二)外部性与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登记作为财产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也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理解,“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当有人被强加了非自愿的成本或利润时,外部性就会产生。更为精确地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种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14]更通俗地讲,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有第三方或者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承担一些收益或者成本,这就是外部性。[15]外部性通常以多种形式出现:有些是积极的,如收益外溢,称为正外部性;有些是消极的,如成本外溢,称为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给其他人带来了某种收益,但该行为人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负外部性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失或使其增加成本,收益下降,但该行为人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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