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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探究/何培育(4)

(五)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之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对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要件的补充,这有力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判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过高还是过低都必须以正当性标准作为参照。按照矫正正义的理论,侵权责任法本质上属于非自愿性的交往准则。申言之,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利益失衡结果的法律。非自愿的交往规则要求,侵害他人利益的人应当受到惩罚,受害人应当恢复失去的东西。矫正正义强调形式公平,对不同的权利同等保护,并以矫正损害为主旨。[19]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言,正当性标准着重考察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全面性与适当性,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为考察的核心。德国思想家施密特认为:“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是漂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实质正当性的追问。实质正当性才是形式合法性的根基,离开对实质问题的探索,形式合法性下的社会秩序就犹如水中浮萍,随波逐流。”[20]

“有损害必有救济”是法律正义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要求。判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符合正当性标准,应当以知识产权人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后能否得到及时、全面补偿为重要指标。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仅能解决侵犯专有权利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专有权利范围之外但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无法适用。作为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础的激励论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人面临不构成一般侵权但对其商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时,应当赋予权利人主张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救济权利。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通过法律拟制手段将上述情形视为侵权,促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利益的直接损失。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所造成的损害仅表现为财产损失,不包括人格利益损失。这里所谓的财产损失仅指实际损失,想像的、虚构的、不能证明的或不能以具体金钱数额计算的损失均不构成财产损失。但是,这种实际损失不以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完成时出现的财产损失为限。换言之,已有财产权益的损失和可得财产权益的损失均为实际损失。

2.行为人有过错。关于过错的性质,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两种学说。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属于“主观过错说”。持“主观过错说”的学者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态。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本身源于法律拟制,为了兼顾社会利益必须对其设定更为严格的过错标准,即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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