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探究/何培育(8)




注释:
[1]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13页。
[2][24]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第238页。
[3]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5页。
[4]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598页。
[5]科尔内利法拟制是指公元前81年颁布的《科尔内利法》规定的一种拟制。这种拟制即为使市民避免因被俘而遭受最大人格减等的影响,死亡的被俘市民一概被虚拟为在被俘虏之时死亡。也就是说,在其死亡时仍然被视为自由人和市民,从而使与之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保持有效。参见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13页。
[6]参见卢鹏:《法律拟制正名》,《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2页。
[8]Peter J. Smith,New Legal Fictions,Georgetown Law Journal,Vol.95 ,No 1,2007.
[9][10]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241页,第7页。
[11]参见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12][26]参见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第145-146页。
[13]参见[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的法系考察》,陈刚、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4]在本案中,环球电影制片公司作为版权人起诉制造录像机的索尼公司,请求索尼公司对用户非法录制电视节目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案件经过审理后,美国加利弗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分别作出了结论完全相反的判决,索尼公司因此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本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最终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以下判决:(1)录像机的家庭用户录制电视节目属于合理使用;(2)索尼公司对可能通过录像机造成的版权侵权不承担责任。See Universal City Studions,Inc,. v.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480 F.Supp.429(CD Cal.1977) .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