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探究/何培育(9)
[15]“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是指,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参见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16]在本案中,纳普斯特公司向用户提供ftp服务和目录服务的组合,用户通过纳普斯特软件把自己电脑硬盘中所拥有的并且愿意与他人共享的mp3音乐的信息上传到中心目录数据库,只要该用户的电脑接入互联网并且登陆自己预先注册的纳普斯特账号,他所共享的mp3音乐就可以被别的纳普斯特用户复制到自己的硬盘上。阿莫唱片公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因此决定起诉纳普斯特公司,指控纳普斯特公司共同侵权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结合纳普斯特的经营方式和网络系统的技术特点,推定纳普斯特公司具有帮助侵权的意图,同时有能力制止而没有制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具备共同侵权的两个核心条件,因而必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See A&M Records,Inc. v. Napster,Inc. 239F,3d l004 (9th Cir.2001) .
[17]在本案中,斯科特公司免费向用户提供新型的P2P技术软件。原告美国米高梅等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知用户将使用这两款软件产品从事版权侵权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向用户免费提供该软件产品,从而实质性地帮助了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本案的初审法院判决斯科特公司既不构成帮助侵权也不构成代位侵权;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此后,米高梅等公司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See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Inc. v. Grokster,Ltd. F. 3d 1154(9th Cir.2004).
[18]《德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采取的是递进列举模式:首先,第823条第1款将侵犯5种绝对权利(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其次,第823条第2款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行为(即违反保护性义务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最后,第826条将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此外,其他条款还对共同侵权、雇主的监督义务和责任、动物保有者的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公务员违反职务的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19]参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亚里斯多德选集》伦理学卷,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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