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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郑彧(10)

四、零和博弈市场下有效监管之制度选择

(一)证券市场不应存在单一有效的监管制度选择

在监管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往往希望通过制度的设计与选择完全满足其政策目标。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观点,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存在单一有效率的政策选择,只存在对应于每一种可能的既定制度条件下的某种有效率的选择,[16] (P5)即制度选择需要取决于实施条件和实施目标的可行性。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配置资源的目标函数不仅仅是效率,还含有别的指标 (比如社会稳定、民众幸福感),这就决定了政府配置资源不可能以追求效率最大化为目标,政策或监管功能或多或少会以实现社会目标为目的。[21] 由于效率与公平永远是一种矛盾的目标组合,单个的效率可能是以牺牲整体的公平为代价,而团体的公平性又可能是以牺牲市场行为的效率为代价,因此从监管职能与监管技巧角度而言,有效监管选择其实就是面临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起到相对公平下的最优效率的监管。

就此思路而言,本文认为任何监管政策或制度都只能是一种 “次优选择”而非理论上的最优选择,因为理论上的最优选择通常是在特定假设条件下的理想选择,而由于现实生活中假设条件并不可能充分成就,因此所谓的最优选择只能是一种模型,只起到指引监管方向的作用。由于监管的福利效果必须在即将发生的市场交易中加以检查,监管约束下的消费者和企业的决策将决定资源配置的结果,[22](P11)所以,在对监管制度的设计及执行中,我们必须承认并选择某些 “次优”方案或政策,选择此种次优选择并不意味着对监管效率的放弃,而恰恰是监管效率最佳选择的体现。(注:虽然理论认为监管不应涉及市场本身 “优胜劣汰”的选择,但在市场出现危机时,监管者并不能完全以市场的效率作为监管的目标,其中还涉及到以 “市场稳定”、“金融安全”为目标的监管目标延伸。比如,在 2008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摩根斯坦利由独立的投行变身于金融控股公司以纳入美联储支付保障体系,SEC 的禁止 “裸卖空” (short sale)行为;英国宣布2500 亿英磅的救助计划;欧盟主张联合设立 3500 亿欧元的共同基金维护市场稳定。这些政策或措施的采取都不是以效率为唯一目标的,甚至要牺牲部分的效率,但通过牺牲效率的方式换取金融的稳定性与安全,最终的目标还是防止市场主体大规模的违约、破产而影响市场的运行。)次优选择的制度目标是在非单一有效的监管目标下,使制度设计成为一种使一些人能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得更坏的制度。[4](P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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