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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郑彧(11)

(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选择必须考虑市场的预期与反应

制度变迁具有建立新偏好的目的,[4](P301)一组制度能够影响市场和合作制度的发展,它又会反过来影响不同群体获取政治权力及改变游戏规则的能力。制度对权利的设定与偏好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成本产生影响并间接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决定,监管的预期结果将反映在消费者和企业利益集团对监管过程的参与性,最终被选择的监管政策将反映消费者和企业对市场均衡结果的关心。 [22](P11)因此,在 “次优选择”的模式下,为最大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在选择和实施任何监管制度时,监管者必须了解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竞争的期望与选择,了解市场参与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可能做些什么以及对违反制度后果所持的预期态度与可能的选择,并根据这些判断制订相应的预案与措施以落实监管政策的实际执行,这也是监管者贴近市场、理解市场规律的一个重要体现。

基于制度对商业 “造成了实际成本和利益”的原因,如果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既得利益集团及市场参与者抵触监管制度的动机,没有考虑监管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应遵守市场发展规律性的准则,则监管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必然遇到 “铜墙铁壁”般的阻挠。相反,如果一项监管制度能够从总体上给多数市场主体带来利益或增加效率,即使此等监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障碍与矛盾,但该监管制度从总体而言还是可被市场主体所遵守与服从。因此,制度的选择并不在于制度对理想形式的遵从,而是在制度的设计和选择上并不能刻意于制度的形式与内容,且是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预期及反应的情况下设计、安排制度规则。

(三)有效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市场本身的博弈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经济学家的 “理想模型”运行,经济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偏差。[23](P30 -31)在面临相对有效的监管选择及考虑市场主体预期反应的制度设计过程中,监管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即不对称、不完全的信息在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2](P11)如何将制度的意图传达到市场主体,又将市场主体的要求与预期反应到制度设计者面前,这是制度设计的一个难点。因此,监管者在选择监管制度时,必须依赖于以下方式:

第一,应将法律视为证券市场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变量。

相较于政策及政令,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特点,因此,制度的选择与构成依靠于法律必须将任何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上升到法律层面或法律授权的层面而对市场进行干预,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引导市场的预期,从而以强制性效力约束或规范市场主体的私利性行为,进而进一步推动能被市场所普遍尊重的规则的形成与遵守。仅仅依靠不时推出的政策、指令或文件不足以推动形成一个具有良好预期互动与信息沟通的制度体系,依靠这样的政令或政策监管手段也不足以构成所谓的良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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