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郑彧(13)
五、结 论
在全球市场发生流动性过剩向流动性短缺迅速转化并引发金融海啸的今天,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过度放纵与监管空白逐渐成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反思本次危机根源的共同结论。在美国,持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18 年之久的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 (Alan Greenspan)也承认其原对金融衍生产品持放任自由的态度是在 “不干涉主义监管哲学方面犯了个错误”。他还认为这些监管错误是基于对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过于乐观的信任。
因此,在由金融风暴引发的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进行反思的这波热潮中,我们希望通过本文重述一个被学者和监管者忽视已久但却再次被历史所证明的事实:证券市场是充满着零和博弈的交易市场,在 “彼之所得为已之所失”的博弈过程中,市场主体的 “自利性”是导致市场博弈秩序失效的根源。无论是引起本次金融危机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还是原已存在又禁而不绝的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都是市场主体为满足自我利益所采取的自利行为的极端表现。因此,就证券监管制度的研究而言 (特别在寻求所谓有效监管的研究过程中),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正视并重视证券市场的“零和博弈”特征,只有意识并承认市场的 “零和博弈”特点,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设计、改革及执行相应的监管制度,这是监管机构从事证券市场监管活动的基础,也是遭受金融风暴折磨的各国监管机构事后得出 “加强市场监管”结论的根本原因。
在此结论基础上,引申至我国“新兴加转轨”(注:中国证券市场属于 “新兴加转轨”的提法最早是由中国证监会第四任主席周小川在 “200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市场而言,我们认为未来中国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承认并尊重证券市场博弈的零和特性,在零和博弈的市场中:(1)努力引导、塑造理性投资的市场环境,抑制可能诱发市场盲目投机的监管制度漏洞;(2)政府不能轻易充当参与市场博弈的主体,任何以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名义买卖证券的行为应慎行;(3)监管者不应以指数变化为监管的绩效目标,特别是不能以维持证券市场的高位指数作为监管的长期目标选择,监管的职能只是维持公平、有序的博弈秩序;(4)基于我国证券市场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路径的历史进程,(注:我国证券交易所不是市场意志的推动结果,而是政府意志与力量的集中反映。它不是一种依靠市场力量主导形成的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 ,相反它是一个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强制性变迁过程,体现为一种以引进为基础的、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而非完全的自然演化形成的制度变迁。)[25]与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原有轻管制中加强监管的监管路径不同,未来我国的监管制度路径应是在原先的重度监管中逐步放松管制,政府只应针对防止零和博弈状态下的市场私利性行为从事监管活动,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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