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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郑彧(9)

(三)监管制度的制订应避免存在利益冲突

在进行监管制度的选择与实施中,还应避免监管者本身政治目标与市场目标的冲突、监管者内部团体利益与市场参与者的冲突、上层建筑政治需要与市场需要的冲突。如果存在上述诸多的利益冲突,那么监管制度的选择与实施本身就很可能不是针对市场博弈的弊端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而是屈从于市场监管需求以外的利益目标,而这样的利益目标在实现监管者可能希望得到的目的的同时也损害了市场主体博弈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偏离了以 “纠正市场本身偏差”为目的的市场监管宗旨。因为零和博弈的市场要得到有效监管其实是需要一种不受政治和行政干预、不受被监管企业和其他利益集团影响的独立性。[20](P3)如果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受制于政治与除有效监管市场目的以外的意志与因素,那么证券市场仍将是一个畸形且无法矫正的政策性市场。

就我国监管制度选择所面临的政治环境与政治背景而言,我国的监管机构面临着太多的非市场因素的利益冲突,包括诸如保持政治立场正确、舆论引导、社会稳定等政治性任务与功能,甚至监管政策的选择牵扯到政治升迁等个人利益,这些政治性任务与功能的存在从各种程度上限制了监管者所应独立进行的监管安排与政策实施,因此,长期以来我们监管制度是从随于政治目标而非市场目标。虽无证据证明在此等利益冲突下服从政治目标的政策并不具备有效性,但从整体而言,“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就不可能从总体上说一种制度是否有效果 (有效率),抽象的效率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绩效变量”。[4](P356)

(四)存在公正、威慑的行政或审判系统及形成市场参与者对制度、法律尊重与遵守的传统

对市场主体而言,对博弈秩序及规则的遵守取决于在博弈过程中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比较,因为违法成本也将构成博弈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监管体系总存在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的可能,则无论如何称颂这类表面完善的监管制度,其监管的象征意义要远大于存在的实质意义。我们主张有效监管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手段使得市场主体能够对违法成本进行有效的评估,并且通过对这种违法成本的评估警戒、引导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监管制度的选择与设计过程中,如果不存在相应的行政或司法审判制度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或施加处罚,则任何监管制度都会因 “没有牙齿的老虎”而被市场主体所架空。

对违反监管措施的惩罚必须能够触及到行为人博弈过程中的成本——收益判断,并且通过公正、有威慑力的裁决放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效应,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起到震慑的作用。因此,就行政或审判系统的架构而言,监管措施远非名义上的禁止和罚款就能了事,除了准入的禁令和罚款,高额的民事赔偿与严厉的刑事责任对于有效的监管体系而言都是必要的。高额的民事赔偿措施直接加大违法者的经济成本,严厉的刑事责任则是严重违法后果所要面对的机会成本的损失,这两种措施都可加大法律责任对市场行为者的约束力,进而形成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对法律及市场规则的认同与遵守的习惯与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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