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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涂永前(6)

四、结语

对预算过程中的公共机构和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旨在更加合理地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同时也可以起到遏制各种腐败问题滋生的作用。但是,要对预算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必须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制定详细而又具体的预算信息法定公开制度,是《预算法》的重大使命。尽管这对于习惯了坚持信息不公开思维的公共机构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但是预算法治的进程不能因此而望而却步,通过预算信息法定公开制度,使公共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其次,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及其立法需要赋予相关参与者的预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以及将财政预算信息作为政策信息公开的客体。[15]强化公众参与理念,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传统“行政预算”体制的运行效率,也有助于促进民主法治在“公共预算”中的落实。通过建立完善的预算公众参与制度,调动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形成对预算过程自由裁量的外部监督力量,约束公共机构及决策对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将起到重要作用。最后,针对最近十几年来出现的超收超支现象,修订《预算法》时要作出积极回应,既要对该现象进行明确规定,还要就公共机构及决策者在超收超支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作出科学的界定,从而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各种腐败问题的产生、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浪费、预算法律的严肃性面临威胁等现象的出现。




注释:
作者简介:涂永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1]王雍君:《中国<预算法>的修订:精神、理念和核心命题》,《经济体制社会比较》2009年第2期。
[2]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此作出了规定,由于其属于“决定”,法律效力层次不高,通常情况下我国政府财政部门多收就可以多支,致使预算超收超支存在较大随意性“,预算和决算偏离较大”的顽疾一直未见治愈。
[3]王绍光:《中国政府汲取能力下降的体制根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4]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发生的动车追尾的惨剧引发了国内外民众对我国高铁事业发展的反思,有媒体指出巨大的预算开支如此轻易地通过并实施,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难以想象的。笔者认为,意外事故的发生虽然让人震惊,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我国的高铁事业还是应该继续发展下去。更为关键的是,这么巨大的政府预算开支应当如何科学决策,需要系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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