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蒋拯(6)
在规划许可方面,建筑工程根据其性质、规模、用途、建造目的及所处位置的不同,可能涉及环保、消防、人防、卫生、国防、绿化、气象、防汛、抗震、给排水、垃圾污水处理、港口、河道、海域、铁路、交通、机场、管网工程、地下工程、农田保护等相关专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各部门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确保该建筑工程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一个合法的工程应是符合上述诸多专业领域的相关规定的,正是因为建筑工程与各项要求相符,才使得该项工程具有长期存在的价值,其建造的工具性目的才得到实现,才有其存在的社会意义。那么,评价某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对上述领域有关规定是否违反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是在建造前,如果每个领域都要靠建设单位自己登门求审批,这显然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负担,这也是我国大陆此前普遍存在的某个项目审批要盖一百多个公章的原因 ,浪费了行政资源,对建设单位投资固定资产的热情实属打击,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指的是依据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对建设工程的引导、控制、协调、监督,处理与相关专业管制的矛盾,使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也即是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部门协调性、专业和谐性方面,取到了综合引领的作用。
在用地许可方面。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依法存在审批职责,分别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审批”、“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审批通过的结果是建设申报人依法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临时用地批准书》。前述之规划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到项目定点选址上,正缘于此,在建设方领取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向国土部门申请使用土地。而正如上述所言,规划问题实质上解决的是建设项目与相关专业部门的衔接关系问题。只有解决了建设工程与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的建造才是合法、安全的,此时的建设用地才是合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方和建筑物相邻关系方的利益才得到维护,建筑物的工具性价值才能得到发挥。基于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土地管制制度,根据“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我国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及划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宅基地的申请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用地的获取必须经过国土部门之行政许可,该许可承载了土地管制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