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修订建议/储涛(8)
由于强制许可解决垄断、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都比较迫切,不仅牵涉到申请人的经济利益,甚至牵涉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故对强制许可审查决定决定程序应该越快愈好。如果把专利权人的陈述期限现在在15天内,申请强制许可程序的审查决定应限定在45天以内。
对于终止强制许可程序的审查决定,虽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专利权人得到了合理的补偿,且终止强制许可决定的证据往往非来自官方,有的甚至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场核查,专利权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渴求没有取得强制许可请求人迫切,故审查期限可以比申请强制许可程序稍长,建议在60日以内。
参照其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规定,对于核查、鉴定的时间不纳入行政决定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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