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10年(2000~2010年)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吕芳(13)
尽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立法永远不够用或有缺陷。这可以列出很多,对于这些问题,立法与司法规程中的某些解决方法值得肯定和发扬光大。
1.立法时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授权。2007年6月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对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事项进行了法定授权。该法第22条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先后制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也已经展开。笔者认为,在法律中明确授权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不足问题,也可以这种专有授权方式排除其他机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等对某些法律进行解释,从而避免解释的不统一。
2.最高法院通过发布案例式指导意见统一全国法院法律适用。2009年孙伟铭醉驾案,以“公共安全罪”判处。以前此类案件,同样的犯罪事实,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二者刑罚差距巨大。最高法院在此案后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公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的成都市孙伟铭和佛山市黎景全无期徒刑2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在该意见中,首先说明其目的是“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同时在最后规定“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种以案例的方式下发的司法解释,具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建国初期,婚姻法的实施,也是伴以7个典型案例。将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或可弥补法律实证主义的不足。
3.地方法院对审判经验的理论化总结。有些法院开始有意识地总结一些审判经验,而这些审判经验往往建立在法院自发出台的指导意见上,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2004年10月开始出台《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一[婚约返还彩礼]》,之后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得到了江苏省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支持。2009年1月江苏高院颁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风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法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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