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崔建远(9)
[2]参见1909.2.27大民判(民录第14辑,第150页)。转引自[日]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58页。
[3]同前注[2],於保不二雄书,第158页。
[4]同前注[1],邱聪智书,第306页。
[5]同前注[1],邱聪智书,第306页。
[6]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7]同前注[1],邱聪智书,第306~307页。
[8]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实用》,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25页。
[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58年台上字第1815号判例以及1957年台上字第422号判例。转引自前注[1],邱聪智书,第307页。
[10]同前注[1],邱聪智书,第307页。
[11]同前注[2],於保不二雄书,第166页。
[12]同前注[1],邱聪智书,第308页;同前注[6],林诚二书,第412~413页。
[13]同前注[2],於保不二雄书,第167页。
[14]同前注[1],奥田昌道书,第268页。
[15]参见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16]同前注[1],奥田昌道书,第250页。
[17]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389页。
[18]同上注。
[19]对此存在“反对说”:代位权人受领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与代位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性质上不许抵销。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34条“但书”;同前注[1],邱聪智书,第310页。
[20]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208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同前注[17],韩世远书,第396~397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页;崔吉子:《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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