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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评周永坤教授的相关论述/姚岳绒(10)
[19]这种分类,布赖斯已提出,但布赖斯未注意宪法典的根本法这一特性。
[20]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1]同上注,第14页。
[22]有关此文内容转引自陈新民:《惊鸿一督的宪法学慧星—谈徐道邻的宪法学理论》,载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23]同上注,第20~22页。
[24]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汤唯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 ~ 379页。
[25]参见刘庆瑞:《宪法要义》修订第12版,1983年版,第12页。转引自前注[22],陈新民文,第18页中的图表。
[26]同前注[22],陈新民文,第23页。
[27]费春:《不成文宪法界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28]同前注[20],K.C.惠尔书,第14页。
[29]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8页。
[30]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7页。
[31]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1页。
[32]参见[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33]参见汪习根、李蕾:《别具一格的加拿大宪法》,《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34]See O. Hood Phillips & Paul Jackson,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7th ed. ), Sweet & Maxwell, 1987,p. 5.转引自前注[30],徐秀义、韩大元主编书,第481页的注释4。
[35]同前注[32],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书,第52页。
[36]同前注[31]。
[37]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38]同前注[32],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书,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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