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评周永坤教授的相关论述/姚岳绒(9)
注释:
[1]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丈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2]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法学》2010年第9期。
[3]周永坤:《不成文宪法研究的几个问题》,《法学》2011年第3期。
[4]同上注。
[5]“周文”中的“习惯性权力规范”与“习惯性权利规范”可视为宪法学界较为熟悉的“宪法惯例”这个概念,因此,文中讨论时沿用熟悉的“宪法惯例”代替“习惯性权力规范”与“习惯性权利规范”。
[6]笔者陋作《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的第一节内容为“不成文宪法概念应避免被误用”,本文的最初的想法源自此文,但当时因篇幅问题未详细展开。文中引自此文的内容不再详细作注。
[7]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页。
[8]同上注,第458页。
[9]See James Bryc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01, p.124.关于第3章的来历可参见该著作第124页的脚注[1]。
[10]同前注[9], James Bryce书,第126~128页。
[11]国内教材与著作中通常认为布赖斯首创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一分类法,并接受其对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分标准与定义。但实际上,布赖斯的分类(Common Law Constitution and Statutory Constitution)与传统的Written and Unwritten是不同的,可是国内在进行中文翻译时,一般将两者都翻译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也是导致我们在不同语境中讨论同一概念时引起一片混乱的原因。
[12][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4页。
[13]同上注,第44页。
[14]同上注,第45页。
[15]须注意一点,詹宁斯在使用Constitutional Law时,亦是分根本法与普通法两种情形下使用的,从根本法意义上使用时,詹宁斯的Constitutional Law就等同于Constitution,所以他会说严格意义上,英国没有这样的宪法性法律。
[16]同前注[12],詹宁斯书,第45页。
[17]同上注,第24页。
[18]同上注,第2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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