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关保英(12)
[18]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7页。
[19]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2010年1月11日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6条规定:“(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县)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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