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上)/张守文(10)
[2]参见张守文:《贯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3]“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的概念由世界银行在《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中提出,强调当一国脱离“贫困陷阱”,经济增长达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时,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等内外原因,极易出现经济增长停滞、贫富分化严重、腐败与民主乱象、各类矛盾突出等问题,导致其无力与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展开竞争,并长期难以进入高收入国家之列,从而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为此,我国必须及时调整分配结构,解决好分配问题,努力绕开这一陷阱。
[4]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5]我国在制定“九五”计划时,就提出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上述目标未能有效实现。随着经济总量的节节攀升,GDP崇拜也被不断强化,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生态环保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国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个领域”。
[6]参见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7]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一般理解,正功能是指社会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对社会调整与社会适应所具有的促进和帮助作用,分配结构的优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分配系统的正功能。
[8]对于分配正义,古今中外的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深入探讨。例如,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列入“四德”,并专门探讨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问题;罗尔斯则在其《正义论》中提出有先后顺序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以及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并强调为实现上述原则,政府需要进行调节和干预;但哈耶克则反对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观念,诺齐克也反对政府对分配的干预。尽管如此,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强调分配正义很有价值,国家应当在分配领域尽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9]参见前引[2]。
[10]许多学者都讨论过分配的重要性问题。例如,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认为“确定调节分配的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克拉克在《财富的分配》中认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经济问题是财富在不同索取者之间的分配”。对此,布朗芬布伦纳进行了总结,认为在强调分配的重要性时,“有人把收入、财富和权利的分配看成是远比‘稀缺’或‘效率’更重要的经济问题”。参见[美]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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