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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上)/张守文(6)

总之,无论是上述分配差距过大或分配不公问题的解决,抑或失衡的分配结构的调整,都需要对既有的收益分配权配置进行变更,都需要相关制度的综合协调;而针对上述各类问题,财税法的调整都可以发挥突出作用,它可以影响不同类型收益分配权的“权重”变化,并对不同主体的收益分配结果作出调整。对于各类收益分配权的“权重”问题,以往经济学界是从价值、贡献的角度予以关注,但法学界的研究总体上还较为欠缺。此类权利与利益的对应及其量化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此外,研究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不仅需要揭示分配结构与财税法之间的上述关联,还需要在更为广阔的法律体系中把握各类法律调整对分配结构的影响,这有助于发现财税法调整与其他法律调整之间的关联,以及财税法调整的特殊性,说明财税法与其他法律协调互补、综合调整的必要性。

三、分配结构的多元法律调整与财税法调整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分配结构与分配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要求分配结构的调整必须对相应的分配制度进行变革,并且,改变法律上的收益分配权配置是关键所在,为此,下面将结合各类分配制度,探讨分配结构的多元法律调整,以及财税法调整的特殊性问题。

考虑到分配结构的划分是多种多样的,且通常在分配方面人们非常关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有时也会关注“第三次分配”[16]),下面着重结合两次分配所形成的分配结构,分别说明宪法和民商法等传统法对初次分配的重要影响,以及经济法和社会法等现代法对再分配的重要功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财税法调整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特殊性。

(一)初次分配与分配结构的传统法调整

鉴于分配制度极其重要,我国《宪法》第6条专门规定基本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此相对应,还规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于所有制形式和产品分配方式都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因而两者曾在一定时期(特别是“82宪法”出台后的一段时期)有相对较强的对应性和一致性。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对应性正逐渐减弱,“按要素分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使得“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参与分配的人数上,而未必是分配数额上,并带来了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情况下的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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