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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上)/张守文(7)

依据我国宪法有关分配方式的上述规定,在初次分配领域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结构。我国自2007年10月以来,重申“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调“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而使“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分配结构更加明晰。其中,对“按劳分配”中的“劳”究竟是指劳动、劳动量、劳动成果还是劳动力产权,人们还有歧见。[17]而对“按要素分配”中的各类要素,人们通常较为关注的则是资本、资源、技术、管理等,这些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很重要。从经济学角度看,上述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不同,其市场价值或获取收入的“权重”各异,从而形成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近些年来,恰恰是对“按要素分配”的强调,以及资本等要素拥有者获取收入能力的提高,导致了分配差异,扩大了分配差距,加剧了分配不公。主体差异、空间差异和时间差异是影响分配差异形成的重要因素,分配差异和分配不公会带来结构风险,需要财税法的有效规制。[18]要全面研究劳动力等要素价值在分配上的权重或占比问题,不仅需要经济分析,也需要法学探讨。

从法学视角看,上述的按劳分配,直接涉及劳动权或劳动力产权,而按要素分配,则涉及相关主体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权利,进而涉及投资权等权利。上述各类权利都蕴含着主体的收益分配权,或者说,收益分配权本来就是各类主体相关产权的重要“权能”。各类收益,无论是工薪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19]都要以收益分配权为依据。

上述权利在初次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还是在各类具体权利之间,其“力”与“利”并不均衡,同时,“权”与“益”亦非同一。各类权利因性质不同而收益各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分配差距和分配公平。可见,对于各类权利的收益分配权能的差别,需要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以上主要基于宪法规定,对重要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结构进行了简要的法律解析,从中不难发现,这一分配结构对应于一系列重要权利,并由此形成重要的权利结构。由于不同主体的权利性质、收益能力各异,在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之间、劳动权与投资权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紧张关系,并可能导致影响收益分配和分配差距的“劳资”矛盾,对此需要展开专门研究。

宪法所确立的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与基本人权的保障直接相关,应当在人权理论、宪政理论方面加强研究。同时,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实现,与各类主体所拥有的具体产权存在关联。鉴于劳动力产权与资本、土地、知识等要素产权之间存在差别,且受不同法律的保护,因此,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也与各类法律之间的协调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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