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上)/张守文(9)
在现代法中定位财税法的调整尤其有重要意义。本来,财政和税收的原初功能就是参与分配、获取收入,但随着公共经济的发展,财政和税收不仅要作为国家获取收入的工具,也要成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此相适应,现代财税法的调整,不仅要保障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还要通过宏观调控,发挥再分配的功用,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从而实现其调整目标。
如前所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都涉及收入、财富、资源、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如继承法上的遗产分配,破产法上的破产财产分配,公司法上的企业利润分配,劳动法上的劳动收益分配,等等。从而使各类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包含分配规范,但这些分配规范相对较为分散,且主要用于解决初次分配的问题。相对来说,财税法是更为典型的“分配法”,它主要解决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相关问题,以及公共经济中的资源分配和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波及甚广,与各类主体均有关联。因此,在研究分配问题时,财税法始终是无法逾越的。并且,其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非常巨大,尤其有助于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结构失衡等问题;同时由于财税法的调整对参与初次分配的各类要素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其对于保障初次分配公平的功用也不应忽视,这些正是财税法调整特殊性之所在。基于财税法在分配方面的广泛而重要的功用,各国对分配结构进行调整,都普遍必用财税法,并将其作为主要的、直接的调整手段。
事实上,分配差距过大,缘于分配的失当、不适度,极易转化为分配不公;而无论是差距过大或不公,在宏观层面都体现为分配结构上的失衡。旨在解决分配失衡等市场失灵问题的现代财税法,对各类主体利益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因而可以成为调整分配结构,实现再分配目标,保障分配公平、适度,防止分配失当、失衡的重要工具。
总之,透过分配结构的多元法律调整,不难发现,分配结构不仅体现为一种经济结构,同时它也是一种法律结构,尤其是一种权利结构。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无论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还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都对应着一系列的权利,直接体现为相关权利的配置问题。因此,分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需要通过财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来逐步实现,同时也需要财税法理论中的分配理论来指导。
注释:
[1]只有解决好分配问题,才能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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