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余凌云(12)

的确,作为实体审查标准,“不合理”和“比例”颇多近似之处。首先,它们的审查力度都会呈现出的一个幅度,一个可变化的强度样式。都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审查对象,调度着允许行政机关享有的判断余地,让审查力度时强时弱,伸缩有度。其次,彼此之间会有一定重合,会出现部分相似的审查效果。
但是,它们却有着本质的差别,首先,在于审查视角,一个注重观察裁量的过程,另一个只计较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其次,是审查的力度。合理性标准,无论是目的适当,还是相关考虑,法院做的只是对授权法的解释、法律规则结构的填充工作。比例原则不像合理性那么只游走在合理限度之内,它要求法院进一步去权重各方利益或考虑,去判断行政机关的平衡是否妥当。彼此一强一弱,不在一个层次。最后,是审查方法。合理性审查只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力度再强,也不过是让行政机关拿出更多、更有说服力的理由,让法院信服而已。比例原则却要求法官直接去权衡彼此冲突的各方利益,作出价值判断。
其实,所有这些都只是表象。根源应该是审查理念的差异与冲突。与英国法官相比,德国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清规戒律,他们承认分权,但更在意保障基本权利,也就没有了优劣审查的禁忌。英国人却不愿意走得那么远,那么无所“顾忌”。
英国对比例原则怀有深深的担忧与戒备,正如伊万(Lord Ivine)所警觉的,它将不可避免地放低Wednesbury不合理的门槛,让“司法激进主义”(judicial activism)膨胀起来。因此,能否引进、以及如何引进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让它所强调的平衡各方利益与英国传统公法对法院角色的理解协调起来。 [27]

3、 应对与本土情结
如何适应欧洲法的要求呢?因为传统与现实的矛盾,不免辗转反侧,来回试错。英国人在抵触、磕绊中接受比例原则,大致有过解释论、“急切的审查”和直接适用等经历。从众多判例上看,它们出现的时间犬齿交错,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判例中都可以找到。
有关文献显示,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前后,英国仍然弥漫着一股抵制外国法的情绪,判例上还在不合理与比例之间徘徊犹豫。但之后十年,比例原则在人权领域已然趋于上风。在上议院作出的一些有关比例和不合理的判决中,引用的判例一半以上是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 [28]

如果硬要把英国人的态度划分个时段,我觉得,似乎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人权法之前,或者更广泛一点说,直到二十一世纪前后。出于对传统的眷恋,不少人认为,没有必要用比例原则取而代之。“不合理”标准本身就有拉张伸缩的属性,只需稍加改革和调整就足以应付。其中解释论与“急切的审查”就是具体的策略。它们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出发点和审判效果都很相像。第二个阶段,“直接适用”比例原则。这有个过程,真正确立大约是二十一世纪以后的事了,却是质的飞跃。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