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余凌云(16)
七、 放弃Wednesbury?
随着比例原则成功“入主”英伦,传统的Wednesbury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命运呢?是放弃,还是保留?英国出现了两种观点,各有判例与学说的支持。 [42]
一种观点是放弃,让比例原则继续拓展到人权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以外的领域,彻底取而代之。这可以看做是从人权和欧盟法而衍生来的“溢出效果”。
另一种观点是保留,只在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以外的领域适用。因为Wednesbury的耐用,给了它持久的品格。它和比例有着近似的效果,可以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不分厚薄,无需偏废。
从种种迹象上看,英国法院并不准备完全放弃传统的不合理标准。在Kay v. Lambeth London Borough Council (2006)和Doherty v. Birmingham City Council (2009)中,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同时认可了两种审查路径。一是人权法提供的审查路径,依赖比例原则。二是普通法上早已确立的“不合理”审查。 [43]虽然没有彼此清晰可见的边际,却有着相对明确的领域,于是出现了“相对的Wednesbury”(relative Wednesbury),或者“强度可变的方法”(variable intensity approach)。具体而言:
(1)涉及人权的案件,偏向于“急切的审查”,要求符合比例,而对于非涉及人权的案件,还是传统的Wednesbury审查。
(2)同样,对于涉及政策的决定,也有一个审查的幅度。决定内容之政策性愈高,越倾向采用合理性审查;反之,政策性愈低,越可能采用比例审查。
比例原则的引入与胜出似乎已不可扭转。但是,要让古板的英国人服帖,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因为在他们看来,比例原则的结构与标准还远没有达到清晰的程度,它既没有向行政机关阐释清楚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也无法控制司法裁量。 [44]但在我看来,这似乎只是一种托词。“不合理”标准也是不甚清晰的,几乎完全托赖法官的自我抑制。
八、 结束语
从上述研究中,或许,我们可以得出几点认识:
第一,因为英国人潜意识的抵触、刻意的做作,“不合理”伸缩得不很自然。但就德国人和欧共体的实践看,比例原则也会呈现出一个幅度。这似乎在向我们传递着一个诉讼原理,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实质性审查,不管采用哪一个标准,都要有一个伸缩幅度,该强则强,该弱则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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