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余凌云(9)
后来,上述门槛被渐渐放低了。判例亦不少。比如,Hall v. Shoreham-by-Sea Urban District Council (1964),行政机关在规划许可中搭附了一个条件,要求被许可的土地所有人要建设一个辅助道路,无偿供公共使用。法院判决该搭附不合理。韦德(H.W.R.Wade)和福赛恩(C.F.Forsyth)指出,这不是因为部长和行政机关都丧失了理智,而是因为法院在审判时倾向于放低不合理的门槛,以便与其对良好行政行为的更为严格的观念相吻合。 [18]
宾厄姆(Sir Thomas Bingham MR)很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个变化,并总结道:“行政决定的政策内容越多,行政决定的内容离通常的司法经验越远,在是否必须断定该决定是非理性的问题上,法院也就越迟疑。”。 [19]克雷格(Paul Craig)也指出,在保留Wednesbury之形式外表下,法院有时也会将其扩展解释、应用到一些无需发挥想象力就可以断定其违背逻辑或公共道德标准的决定之中。 [20]
于是,从英国的实践看,狭义的Wednesbury不合理形成了一个审查的幅度,从“sub-Wednesbury”review到“super-Wednesbury”review,根据审查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与策略。
(1) 从传统上看,英国法院不愿涉入政府政策或公共支出领域的事务,除非法院发现有关决定是荒谬或悖理的,才去干预。也就是采取高门槛的审查策略。这就是“sub-Wednesbury”review。
(2) 因为欧洲人权公约、人权法的要求,对涉及基本人权的案件,法院愿意更积极地干预,审查的门槛渐渐放低。这就是“super-Wednesbury”review。但它又与比例原则的关系愈发暧昧,纠缠不清。现在的趋势是被比例标准取而代之。
五、 正当性基础
从文献看,支撑合理性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至少有三个来源:一是侵权法上的合理注意义务(the obligation to use reasonable care);二是自然法的思想;三是议会主权原则。
1、 侵权法上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历史上看,侵权法为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核心性元件(central component)。最早的判例似乎可以追溯到1773年的Leader v. Moxon案。在该案中,负责铺路的专员(paving commissioners)决定把街道抬高6英尺,原告的房子紧挨着街道,相形之下,就下沉了6英尺。这导致了他的房客退租,并拒交租金。法院认为,法律授权给专员的是合理建设的权力,有关裁量权应当受到理性和法律的限制,而专员上述决定是专横的。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