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下)/张守文(4)
1.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财税法调整
针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过低的问题,应当在财税法的调整方面作出诸多重要安排,通过多种影响再分配的法律手段,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数额,以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
在提高居民收入数额方面,可用的财税法手段颇多。例如,通过实施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补贴、社会保障方面的数额,可使居民收入得到提升,真正做到“用之于民”;通过各类税法制度的调整,可适当降低居民的税负水平,真正做到“多予少取”,从而在实质上扩大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等。
在提高居民收入数额的同时,尚需通过财税法的调整,在整体上提高居民收入的占比。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大幅高于GDP的增速,在整体国民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攀升,已受到不少诟病。如何通过财税法制度的完善,形成国家与国民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以确保收入分配秩序,解决现行财税制度的“过度征收”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上述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收的现象,有多方面的经济和法律原因,其中,各种类型的“重复征税”是较为重要的法律原因。无论是税制性的重复征税,还是法律性的抑或经济性的重复征税,都会严重损害国民权益,影响相关主体的有效发展。近年来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在持续走高,我国国内的通胀问题也十分突出。面对节节攀升的CPI,人们惊奇地发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已经成为导致物价上涨过快的重要诱因。因此,对于税制性重复征税,必须考虑税制的整体优化,必须加强税收立法的协调和统合。当前,财税法律制度不协调导致的不合理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以及由此引发的税负过重问题,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占比,解决此类重复征税问题,应当是完善现行财税制度的一个重点。
此外,无论是提高居民收入的具体数量,还是提高整体占比,都需要通过完善各类财税法制度来实现。例如,基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以及保障税负公平的考虑,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在不断改进;与此同时,我国的财产税制度也在不断出新,如车船税立法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有降低居民税负和公平分配的考虑。
上述在直接税领域促进公平分配的种种尝试固然重要,但商品税制度对于分配的影响也不应长期被忽视。毕竟我国真正的主体税种还是商品税,居民的税负实质上主要来自于商品税。鉴于居民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是商品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如何减轻某些商品税税负,从而相对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但却被遮蔽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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