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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施正文(10)

在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日益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为消除其“税率爬升”而产生的增税效果,应当借鉴各国实行的税收指数化制度,建立费用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可以在法律上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初,根据上年通胀水平(CPI),公布当年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基础扣除和标准扣除)。

(二)税率结构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最具显示度的制度安排,是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核心环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后,对于分类征收的所得将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水平可维持现行的20%。对于综合征收所得,将其汇总后适用累进税率,因此,如何设计累进税率制度成为立法的核心问题。

影响累进税率制度功能的因素包括边际税率水平、级次数量和级距跨度三个方面。边际税率包括起始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两个方面。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始税率平均值为14.65%,其中美国、英国为10%,德国为14%;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起始税率远远低于OECD国家,如巴基斯坦0.5%、马来西亚1%、香港2%、新加坡3.5%、台湾地区6%。从国际上看,由于过高的税率容易带来替代效应,并刺激纳税人逃税,影响税制竞争力,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最优课税理论提出的税率设计应呈倒“U”型的观点也与此相一致。最近20多年世界税制改革的重要趋势就是降低税率,2008年30个OECD国家和13个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最高边际税率,在45%以上的国家有6个;40%-45%的国家有11个,占43个国家的40%左右;30%-40%的国家有12个;20%-30%的国家有11个;20%以下的国家有3个,几乎都是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美国最高税率为35%。[27]在纵向公平倍受关注的情况下,提高适用于高收入者的超额边际税率可以确保累进程度的增加。关于税率级次数量,美国曾经采用过12级税率,韩国也曾采用过16级税率,但目前多数国家税率级次为3-5级,例如美国、日本为6级,英国、德国为3级。减少税率级次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级距跨度影响税负累进程度,级距宽可以使收入分布相邻人口税负变化平缓,而级距窄则相反。为了增加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应当增大高边际税率适用的级距跨度。

我国这次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起始税率适用的级距跨度小,3%起始税率适用的收入区间为0-1500元,不到扣除标准的1/2,这使得工薪所得者一旦成为纳税人很容易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纳税。而OECD国家起始税率适用的收入区间平均为扣除额的8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起始税率适用收入也到扣除额的1-2倍。二是级距过密,级数偏多,应纳税所得额从1元到9000元,法定税率跳跃了3个级次、17个百分点;而从9000元-80000元,法定税率跳跃了4个级次、25个百分点,但应纳税所得额却增长了71000元。这说明低收入者适用税率的累进幅度大于高收入者,导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税负的不公平。[28]三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影响了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不利于纳税遵从。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平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纳实际效果,我们提出如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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