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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施正文(13)

(四)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单位包括个人申报和家庭申报两种。家庭是纳税人生活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家庭申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有助于实现课税公平,也有助于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避税;但实行家庭申报会影响税收的婚姻中性,产生“婚姻惩罚”或“婚姻奖励”,家庭申报对征管的要求更高。个人申报在征管上更容易操作,不会对婚姻中性产生干预;但由于不能充分考虑纳税人个人家庭情况,引起税负横向不公平,也容易产生避税。此外,申报单位的选择对劳动供给也会产生影响。在实践中,各国都是根据本国情况,选择或调整其申报单位。我国税收对婚姻和女性就业的影响较小,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分配的功能,我国应当采用以个人申报为主、家庭申报为辅的方式,即允许纳税人选择采用家庭申报,在取得收入时分别预征税款,通过年终汇算清缴实现按家庭计税。考虑到我国的家庭结构,为减轻征管障碍,应当只允许采用夫妻联合申报一种形式,暂不允许采用其他家庭申报形式。[33]

(五)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尤为迫切。要增加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各种电话业务工作集中到省市一级税务机关,提高咨询电话的一次接通率和答复率。要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实行对纳税咨询答复的时限承诺制度。要采用多种服务手段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大力发展税法服务中介机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34]

(六)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所以各项征管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规范、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六、加快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实施路径

(一)制定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工作意见

从2003年中央明确提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至今已经8年了,但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进展缓慢,有关主管部门甚至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工作规划都没有,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依然局限于分类所得税制框架下的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的局部调整。这种微调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引起更多的不公平,并产生认识误区。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修订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重点。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的工作意见”,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内容、措施、时间、组织保障等作出安排和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着手开展调研,起草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限期在2年内拿出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力争十二五规划内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回应社会对个税改革的呼声,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党和政府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承诺落到实处,真正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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