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施正文(14)
(二)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
与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相匹配的征管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与现行征管制度具有根本性差异,而我国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跟不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征管制度建设滞后、创新不足。按照我国税收立法例,很多个税征管基本程序制度将由税收征管法规定。但实际上,现行税收征管法是建立在以企业为纳税人的基础之上,实行个税改革以及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后,税收征管将面临以自然人为主要纳税人的税收环境,所以我国直接税改革将要求税收征管机制的革命性变革。我国最近一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至今已10年了,有关部门从2008年启动了征管法修订工作,但至今尚未拿出成熟的草案提交审议。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当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将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和建立纳税评定制度作为立法重点,并赋予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制度,改革税收救济制度,为我国征管改革提供程序法律保障。[35]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参见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3期。
[3]参见梁季:《“两个比重”与个人所得税》,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
[4]参见林毅夫等编:《以共享式增长促进社会和谐》,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版。
[5]参见闫坤、程瑜:《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财税政策研究》,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
[6]参见冯小六:《实现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载《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年第3期。
[7][美]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8]参见孙钢:《试析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但由于劳动所得和股息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不断下降,近年来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比呈小幅下降趋势。
[9]参见杨志勇:《收入分配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10]参见孙玉栋、陈洋:《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国际比较与评价分析》,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1]参见李文:《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向及动因》,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12]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收入分配调节方案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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