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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施正文(15)
[13]参见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载《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
[14]参见张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与征管约束》,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9期。
[15]参见张斌、高培勇:《出口退税与对外贸易失衡》,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
[16]参见刘尚希:《分配与公平》,载《涉外税务》2010年第7期。
[17][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122页。
[18]参见卢艺:《从国外二元所得税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6期。
[19]参见高培勇:《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进程与前瞻》,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6期。
[20]参见《李稻葵炮轰个税体制弱智:已经沦为‘工资税’》,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5月4日。
[21]参见李波:《公平分配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载《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22]参见席卫群:《并立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设计》,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期。
[23]参见孙凯编著:《美国联邦税收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24]参见翟继光:《从‘以人为本’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载《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25]参见黄凤羽:《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制度设想》,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
[26]参见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27]参见刘丽:《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设计探讨》,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
[28]参见刘怡等:《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设计:问题与改进》,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9期。
[29]虽然名义税率下降,但由于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不会降低,所以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会进一步扩大。统计结果表明,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贡献最大的是高收入者,例如美国2008年最富裕的1%人群缴纳了40%的个人所得税,5%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60%的个人所得税,50%的低收入纳税人只缴纳了3%的税收。考虑到中国居民收入分布呈宽底座的“金字塔”型,而美国为“橄榄”型,更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收入者对税收收入的贡献。
[30]参见张守文:《收益的可税性》,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31]参见夏宏伟、王京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研究》,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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