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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施正文(4)

(三)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合并在一起,减去扣除项目后,再统一适用累进税率进行计征。它较好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据统计,在1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比例高达80%。[10]并且是否实行综合计征,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著关联,诸如新加坡、泰国、墨西哥、印度、越南等都实行了综合所得税。需要指出是,最近20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了多元化趋向,一些国家尝试采用了二元所得税或单一税,但综合所得税仍然是各国普遍实行的税制模式。

(四)降低税率和拓宽税基

“低税率、宽税基”是世界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OECD国家2000-2008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46.51%下降到41.94%,而实行二元所得税的国家则对资本所得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税率级次也在减少,税率结构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大多数国家的税率级次为3-5档。在降低税率的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减少对经济扭曲,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不断扩大,各国都减少了种类繁多的减免税、特别扣除、退税等,资本利得、附加福利等也纳入税基,增强了税制的中性和效率。[11]

(五)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机制

建立与税制相匹配的征管机制是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特征是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对于工资薪金等大多数所得,凡是适宜源泉代扣代缴的,都实行扣缴制度,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也在取得收入的同时要求其预缴税款。同时,各国普遍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包括日常自行申报和年终自行申报。为了督促纳税人诚实申报,要求所得支付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申报,并配合优质纳税服务和严格税务稽查,大大提高了纳税遵从度。

三、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定位和模式选择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在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很多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也是最具有良好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在三大类税收中,商品税一般不具有收入调节功能,所得税和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好,其中所得税调节财产流量分配,财产税调节财产存量分配,二者相互配合,矫正所得及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一般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各种来源的收入汇总计税,并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生计因素实行相关扣除和减免,在此基础上采用累进税率,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低所得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大规模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对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是各国普遍重视的政策工具。并且,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情况,相机调整政策目标,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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