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施正文(9)

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在美国联邦税法中称为“调整后毛所得”之后的扣除,包括宽免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两者中较低者)。为了体现分配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24]基础扣除是维持个人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在美国叫做“宽免”),以个人为单位确定扣除数额。基础扣除除了个人基础扣除外,还包括抚养基础扣除,即纳税人个人抚养小孩和赡养老人的扣除(无工作配偶也适用抚养扣除),并应当适用与个人基础扣除相同的标准。所以,如果联合申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孩子,则他们可以得到3份基础扣除。特别扣除是考虑纳税人个人和家庭特殊情况的社会福利性扣除,包括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全日制教育学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25]另外,纳税人发生的与雇佣活动有关的费用,例如交通通讯费用、寻找工作费用、没有被报销的商业费用、为提升劳动技能而参加教育培训支付的费用等,也应当包括在特别扣除之内。为了寻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对于特别扣除可以借鉴美国做法,由纳税人选择适用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标准扣除具有统一的扣除限额,不需要纳税人提供凭证;分项扣除需要逐项列出支出费用,并提供相应凭据。

基础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最低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这是宪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只有在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准部分始有负担能力的量能课税原则要求。在日本,最低生活费用就是指满足日本宪法上“健康且富有文化的最低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我国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也应当有比较视角、时代要求和发展前瞻。要按照我国宪法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展现中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大国形象,在确定扣除标准时适当考虑“文化”需求的费用,以保障国人对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的正当要求,使我国人民生活有些色彩。[26]为了使最低生活费用量化,保证立法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应当对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进行统计调查和科学测算,为基础扣除标准的确定提供实证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争论中,有的人提出扣除标准应当提高到5000元甚至10000元,这种意见实际上使费用扣除偏离了生计费用扣除的性质定位,是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只对有限高收入者征收的“富人税”。在累进税率情况下,单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覆盖面和收入规模,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受益最多的也不是低收入者而是中高收入者。费用扣除标准还应当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照发达地区生活标准来确定,并全国统一适用,以防止产生逃避税和人才不合理流动。因为各地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差异不大,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当内外统一,要取消对外籍人员附加费用扣除和其他优惠扣除的规定。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