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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规模灾害与法 ——中日比较的视角/渠涛(10)
重建的法律机制有两个机制,一是财源的确保,各个省的财源都有一个救灾的费用,灾害来临时,就拿出救灾的费用来用于灾难的救助,有预算制;二是保险机制,就是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
我长期考虑的是大型灾难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所有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应该从整个人身诉讼中拿出来,梅贻琦诉讼不但花费时间、金钱,并且还不能得到保障,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比如在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就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险制度,它用的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像机动车保险、强制保险、生产厂家、违章罚款、国家的整个财政支出,这些方面集中起来一笔钱叫做机动车赔偿基金。那么一旦发生人身方面的事故,首先是从这个基金中赔偿,后在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没有必要打官司及过失的认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一个从自然灾害到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制度。
今天我讲的东西就这些,总之我希望中国有一套完备的对应大规模灾害的法和法律的体制,希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我也愿意为这一天早日到来作出自己的努力。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渠教授精彩的演讲,下面有请罗丽教授做评议。

罗丽:我非常高兴民商法名家讲坛开讲的第三次能够邀请到渠老师在百忙之中来给我们北理工的师生作了从中日法的视角就大规模灾害作了一个精彩的讲座,渠老师从大规模灾害的定义和法与法律的定义,以及在这个事件里面从日本大地震到我国发生地震的应对中,我们的国家、政府、人民等如何应对这样的灾害措施的理解和比较,以及从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到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的层面进行比较:立法时间、内容、结构等等及一些配套立法进行系统比较。从立法层面可以看出,我国虽然从07年时应对突发事件时,觉得我国的立法不太完善时,就制订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应对突发事件。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和日本在相关的法制建设相比,我国还有很多像渠老师讲到的许多方面,一个基本法的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构建等等方面,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
渠老师对核安全利用从立法方面给我们进行了分析,在我们平时学的基本的部门法的,很少从这样的视角涉入这样的领域,渠老师的讲座给我们的学习开辟了很好的视野,听完之后大家也要在这个事件上进行一定的关注。
从大规模灾害和法的这个主题,可以结合我们平时学习到的部门法类似。同时我也想到的一个问题,大规模的灾害(自然灾害)在目前会发现,现实中这种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每一年会发生很多,不知道我们学习法律的同学有没有思考过,这样的灾害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球的温暖化等气候变化引起的这种自然灾害的频发,面对这样的一种现象。目前我们工业发展的过程中给自然带来影响。我们以前适用的模式,使我们不能充分的应对这样的灾害,面对这样气候变暖以后导致了频发的自然灾害我们应该怎样应对,这也是我们学习法律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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