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规模灾害与法 ——中日比较的视角/渠涛(7)
日本是地震大国,尤其是发生最大地震的可能性非常高,实际上发生的东北大地震,在历史上以前也发生过很多次大地震,在去汶川考察才得知,地震是和板块与板块之间的运动有很大的作用,在板块之间生活得人们,防震的意识很比较强,而处于大的板块地震带上人们的意识就比较差一些,不管如何,在日本只要一震,整个日本都要晃,故日本整体的意识还是比较强的:首先是对住宅抗震的程度比较重视,其中有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人为的来重视;另外就是防备灾难的一些用品,在日本一般每个家庭里面都会有个防灾用品包(里面有些简单的外伤用药,绷带,水与食物等等),防灾帽子,家具防倾倒装置,防玻璃散碎胶条等。
防灾日及防灾训练如何来的呢?它们也有法律的依据,这些依据更多的是灾害对策基本法,,我们先做一个基本的法律比较,中国更多的使用的是政策,日本使用的是法律,应对机制的机动性,如果政策得当,法律出台迅速。我觉得最为重要的是应以固定的形式或以法定的模式,把救灾、减灾等以固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了新型的灾害,那么再调整法律,当然在调整法律之前应用一些新型的政策调整和补救。
在自然环境中与法律的关系也很大,自然环境很好,自然灾害很少,对于这样的国家的救灾、减灾等应对的法律研究和制定不是很感兴趣,也不一定有用。而日本正因为环境的原因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比较重视,而中国开始重视的时候也就是在这几年,中国对灾害法的重视起于非典时期,在非典之前虽然有防灾减灾法等,但真正的重视起来是在非典以后,刚开始也就是应急预案。
对法治的重视程度,这在每个国家也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和日本也是不一样的,现在来说,中国对法治的重视并不亚于日本,但是在法律的配套方面,应该说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在法律外救济机制的有无——死法与活法的比较,什么是法律外机制的救济,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不可以做,没有一个国家会这么做。在日本有灾害对策基本法,另外还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比如:建筑物基准法等等。
在法律上比较,一个是法律的健全与否,一个是法外救济机制可使用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法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研究的空间,我们来做一个具体的比较,就是中国对应大型灾害的法律——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而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在1961年发布的,从时间上看,跨度就比较大。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从制订到现在修改过31次。从内容上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检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回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合计70条。其后是1997年制定的《防震减灾法》;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首先章节上就十章加附则,对应着看,我国的才六章加附则,日本共计117条,而我国才仅仅70条,其中日本的附则就修改了31次。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防灾的组织,共计四小节,第一节中央防灾会议,第二节地方防灾会议,第三节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其中非常两字应该断起来念,非常规的自然灾害,就是非一般的自然灾害,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非典等)及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紧急伴随着紧迫性:地震、海啸等),第四节灾害发生时的工作人员派遣(派遣什么样的人员及程序),第三章防灾计划,第四章灾害的预防(平时训练等等),第五章灾害应急对策,这一章规定的非常细,共有四节,其中应该注意的是,如这次的日本大地震里面就体现出来,它通过广播及电视,滚动式的播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发布信息,这种信息里面运用了各种各样的语言(如日语、英语、汉语、韩语等等,顺便说下,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逐渐提高了,记得80年代初去日本时,当时经常买些免税品,上面的说明书上有英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等,就是没有日语和汉语,现如今很多商标上都注释着汉文,这是很多的进步)。但是反过来讲,对灾难应对的国际化还是很重要的,这里面都规定的非常详细,第六章灾害的复旧(灾害的重建,关于重建有很多民法上面的问题,有无责任上的问题、债权债务问题等),第七章财政金融措施,厚厚应该有什么样的财政及措施,如这次去汶川考察,当地人介绍说,山东无偿的援助了多少十个亿的财政,这只是中央的指示,而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比较笼统,立法是需要有经验和实践的,在读《突发事件应对法》时,经常会有这些词会出现,比如:什么发生后,立即(及时)怎么样,这乍看上去是不错的,立即(及时)体现了它救灾的及时性,而及时在《应对法》中是不能用的,应为及时是无从解释的,法律的可操作性上看,日本与中国相差的很多,从细微程度上看,日本比中国要好的多(地域不同的原因),再则就是相关法律的配套是完全不同的,其就与灾害相关的法律就有很多,这里面只是与灾害直接由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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