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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规模灾害与法 ——中日比较的视角/渠涛(8)
在日本有两个立法,一个是议员立法(议员提出动议,要立什么法,必须通过国会同意才可通过),一个是内阁立法(内阁里面有个法制局,法制局里又有法制审议会,这两个组织把法准备好后,递交给国会),相类似的这些法律都是跟灾害有关系,这些法律里面是否存在矛盾?在中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规定的一些矛盾很多,而在日本的法律里面应该说基本上不存在矛盾,为什么?就是刚才讲到得内阁立法这方面,从相关的配套法律——大规模的灾害法律,在今后的中国恐怕路还有很长。这只是一个基本法的比较,关于配套法的比较,我国是很少的,有了相关的法律是否还要制定一个基本的法律,从我自己的感觉和认识来看,应该有一个对应大规模灾害的基本法,中国应该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做出一个对应大型灾害的基本法。

2、关于核能的安全利用
关于核能安全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自从日本东北大地震发生后发生了核泄漏,东北的电力公司是否有问题?我认为应该是由问题的,第一: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其中有些事实并不像媒体说的那么严重,包括有些误报,如福岛核电站的辐射量超过了一千多倍等。关于法律的制定与制度,及信息的公开,如《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实行令》、《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规则》,它的机构就是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内阁审议会下面的之一),如法治审议会、水质调查委员会、地方制度委员会、中央教育委员会等。在中国在原子能方面没有一个基本法,最近在2011年2月18日环保部关于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的公告,还有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的,我国管理部是在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务院直属)。
3、关于和安全的思考
如何考虑核能的安全问题?首先讲一个关于09年哥本哈根会议前后,方励之(地球物理专家)有一篇文章,他讲到最低碳的能源的就是核能,而核能实际上应该说在现在这个技术层面上说,核能是能被人类所控制的。
为什么核能在全世界让人们有误解?比如:危险性太大,一个是切尔诺布事件(事实),这是因为管理的不善,如加强管理是可被人类所控制的。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对它有恐惧的心理,有的说是美国的阴谋,说美国想把核能的利用及核武器的利用控制起来,关于这篇文章大家值得一看。我认为在现在的技术上核能的安全利用是可以达到的,应该从低碳的角度说可以推广核能,核能的安全必须要保证的。最近我国报道,日本正在加入了什么条约或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等问题。其实我国及日本的司法学家都清楚地知道,司法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加入了条约或公约,是要服从别人的管辖权的,没有加入的话这种管辖权是波不及到自己的,是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日本是受美国的压力,在1954年美国氢弹试验中,美国给日本提交了7亿2千日元的赔偿,因为有船员受到辐射,这是出于政治性的补偿方式)。切尔诺布事件发生后给西方各国的很多的奶业公司造成了很多的损失,但当时苏联并没有进行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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