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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 兼论确立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隋彭生(13)
[4]见《日本民法典》第342条、第356-361条。本文仅将典权与日本的不动产质权作比较。
[5]参见张圣:《典权性质之我见:担保而非用益》,《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6]学者指出:“典权不具有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将担保物变价,以优先清偿。”房绍坤、吕忠民:《典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863,2011年4月26日访问。
[7]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第188页。
[8]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采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依习惯也不能成立物权性质的典权。我国《物权法》第247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9]参见隋彭生:《用益法律关系——一种新的理论概括》,《清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期。
[10]参见隋彭生:《绝对法律关系初论》,《法学家》2011年第1期。
[11]相反的观点是:“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不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见温世扬:《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1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13]单一法律关系是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负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如单纯的赠与关系。结合法律关系由一系列关系所构成,例如买卖关系。参见施启杨:《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5页。有学者指出,“复合法律关系,指包含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复合法律关系与结合法律关系是对同一现象的描述。
[14]合同(契约)经常在不同含义上使用。例如,我们经常说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此中所谓“双方法律行为”,是从法律原因事实的角度而言的,所谓“单务合同”,是从法律结果事实而言的。法律结果事实即法律关系。本文所说“典契是双务合同”,是从法律结果事实的角度来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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