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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伦理/王人博(11)

对“争点论”进行理论探究后,舒国滢教授试图利用这种推理技术解决之前提到的情妇遗产继承案。舒教授就该案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首先对该遗赠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情妇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进行分析。其中涉及赫马格拉斯提出的“性质争点”,此间又包含一个法律问题,即民法通则第七条与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间的法律适用冲突,舒教授将此归纳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在此舒教授主张规则优先,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相关规则,本案的第二个主要问题就与其中的“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目的,否则不能适用原则”密切相关。舒教授指出,利用“争点论”也不是一切畅通无阻的,因为个案正义的标准难以界定,这一条规则很难加以适用。如果要对这一条加以利用,那么首先要有比不适用规则更强的理由。舒国滢教授说:“从这个案件的判决来看,法院没有做到上面所说的这几点,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论证判决在中国当下已经变成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该案具有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伦理与法律的区别
——Kirk Hanson先生的主题演讲

当今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弱化企业伦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要求。以前的伦理协会,现变更为伦理合规委员会,关注于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而对其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未作要求。就是这种趋势的体现。Kirk Hanson先生对此并不认同,并在本次演讲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看法。

首先,Kirk Hanson先生介绍了全球公司对企业伦理的认知上的变化。Kirk Hanson先生是最早投身该领域的专家之一。他将时间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事实上自1986年始,就出现过针对公司的有组织的活动或管制,但在九十年代前未在行业中形成普遍性。九十年代初,一家美国的牛仔裤制造商将其生产扩张至全球其他国家。为应对因行动范围广而导致的高风险,该公司建立了供应商手册,规定了全球该牛仔裤制造商雇员待遇及环境问题的统一处理方式,创建了第一个统一标准。后来,这种做法为更多美国公司和欧洲公司所普及,他们要求全球供应商执行统一标准,但这也造成了一种担忧,即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对西方国家强加给他们标准的行为感到强烈不满。第二阶段从2000年开始,在此阶段形成了宽泛的全球公司行动指南,及采矿、能源等行业的行业准则。这些准则的诞生和运行很多都得到了联合国的资助。出于行业的自动生成或是业内批评者的合作开发,公司也开始自创原则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此公司考虑的问题就是伦理,他们看待伦理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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