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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体维权的成因与对策/张帆(5)

身体维权归根结底是一种非理性现象,维权者常常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权益维护需求,这也往往与弱势者极端恶劣的生存环境所致,典型者如唐福珍、钟家姐妹的自焚拒拆。更有者甚至有着精神疾病和精神分裂倾向。(2011年3月23日,在福州台江区两车意外刮碰,小车司机雷某因气不过大车车主,从三楼跳下。据了解,雷某其有精神分裂倾向。2011年4月1日,广州一罗姓男子拉横幅爬上海珠桥顶,并在自己身上淋泼汽油。后经查罗某的精神状态不正常,曾多次向各监督机构写信,反映罗边村的土地管理、财务公开、选举等问题。经过联合调查,均不属实。)

(二)裁判人

1.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

弱势群体往往难以接受投入较多且风险较大的诉讼以及其他制度维权,他们一般都未习惯为司法诉讼和法律服务买单,会凭着心理上“有理就有处说,干嘛要花钱”的朴素本能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厌诉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们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要求的体现,弱势群体身处的环境,往往另其未习惯以程序繁琐、严格、确定性较强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诉讼成本高、耗时长、时效性弱,对于已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很难承受诉讼带来的经济、时间、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现有的社会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实效不足、处理结果不确定是公力救济济的缺陷所在,加之当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济往往无法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公力救济处于滞后状态,加上有关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对维权过程的阻挠和干预,权利主体无法于常规范畴内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才催生身体维权这一准丛林状态下的个人校正正义实现方式的出现。

2.得不到维权人的信任

出于对司法效力的怀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认知上的误解,维权者也会凭着心理本能的“拒诉”心理而排斥诉讼,而选择上访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笔者的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关系才会去的”,甚至认为法官都是见钱眼开的。

(三)其他原因

1.媒体失声

媒体在公民维权道路上所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身体维权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网络的普遍应用和中国人注重颜面的个性,使得某些利益团体迫于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受害者加以特殊对待,最终受害者利益得到维护。而媒体失声对于维权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在“宁波女企业家谢小玲遭遇暴力拆迁自焚案”(2010年11月7日,浙江宁波科力陶瓷塑料封件厂遭遇暴力拆迁,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请求新闻媒体关注要求未果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中,女企业家谢小玲在城管队员争执过程中点燃了早先浇在身上的汽油自焚致死,她死前曾要求过媒体报道和曝光,但新闻媒体惮于政府与开发商的权力而未有理会,设想如果此时媒体秉持了无冕之王的德行,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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