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铁锤狂砸头 不死不停手 问法:弃有判不死之理?/张生贵(2)
问:李到桥下后和你说话没有?
答:没有。
问:你砸她时她反抗没有?
答:没有,当时就想砸死她。
问:接着说?
答:我到家后,把衣服脱了,我爱人问我,我说把李杀了,扔河里了,我爱人说,你怎么也不能杀人呀,我叫她不要说,她把我衣服裤和鞋都洗了。
问:你把李的包放那里了?手机怎处理的?
答:藏在车棚内顶上木板里,手机在抽屉里。
问:你杀李的铁锤呢?
答:走到桥西头时,把锤子扔北边的水坑里了。
问:以上属实吗?
答:属实。
抓获经过:2011年3月18日,接到群众报警,迅速组织对该案进行侦破,现场勘查发现,尸体上有一张缴费单和纸条,根据显示信息,找到派出所,查知有一五十多岁农民为办户口而写,调出监控录像,分发附近协查,经户籍警辩认,找到了录像里的人,侦查人员随到辖区村查找,群众反映该人系村民王某某,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将尸体照片提供给王,王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言辞闪烁,表情紧张,其可疑度急剧上升,在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王交代了杀害李的犯罪事实。
苦主控诉:
“3.17”故意杀人案于2011年12月22日庭审终结,通过法庭审理,被告人故意杀死李风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杀人后沉尸野外水溏,手段特别残忍,且无自首情节、无悔罪表现、无赔偿安抚、死者无过错。
被告人杀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沉尸水溏;
主观恶性极深---------早有预谋;
到案后抵赖杀人事实----------经侦查政策先证后供;
人身危险性极大--------出狱不久;
手段极其残忍---------铁锤猛砸头部;
从桥上砸到桥下、从陆地砸到水溏-------掏起死者财物抛尸匿锤;
前后数次反复使用连锁暴力---------狠度及手段远超“药八刀”。
强烈要求: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绝对确定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对他人生命持有极其严重的敌视态度,从准备杀人工具、选择偏僻地点和背人时间,足见其凶险和极度藐视法律。庭审前后对死者家人没有丝毫歉意,被告人应受最为严历的制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曾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说明服刑期间的法治教育对其失去意义,被告人对法治社会持敌意态度,不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及“可宣告死缓”的法定条件,对被告人判决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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