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婚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张凌志
用离婚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避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在的工作中,被人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的屡见不鲜,而立法中的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人原配偶为被人等等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案件被人离婚逃债如何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程序后,涉及被人离婚逃债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法律文书生效后未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程序后被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构成要件,笔者、离婚逃债构成要件,主要有几点:1被人有离婚逃债的,即被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它是。2、该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是被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财产处分的。(3)财产分割不公平。将被人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全给被人配偶,被人配偶分得夫妻财产,被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人是实施离婚逃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为标的,即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了打击。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定无法的”。各级法院多次强调:工作是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的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措施,加大,案件,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曝光。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人法律未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款规定:下列民事无效:(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的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在离婚逃债问题的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制度现状看,被人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规定在程序中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人,适用《合同法》及法律条款,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了不便,易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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