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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职能的实现路径/项谷(4)

  二是注意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议案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上级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等,其往往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案件通过检委会集体讨论,可以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排除干扰阻力,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三是增加“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比例。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法律适用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为统一执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还应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此外,对于立法新增罪名或者司法实践中没有处理的新类型案件,其处理情况对今后的执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的,也应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

  (二)切实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

  当前,基层检委会普遍存在“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检委会议事也仅局限于审议业务规章制度。部分基层检察院单纯把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而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上去讨论解决。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宏观性是检委会决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应把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发挥检委会既议案又议事的职能,做到议事和议案并重。

  一是厘清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各自的职责范围。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均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但职责分工不同。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党组会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和决定队伍建设、政治教育、思想、组织人事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本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检察长办公会是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和决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因此,只有明确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划分,各司其职,严格遵守各自的议事决策范围,从制度执行上确保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全部交由检委会审议,才能发挥检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二是明确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的重点。检委会要加强对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等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加强对重大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加强对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的审议。

  三是实现从个案决定到类案指导的转变。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执法偏差,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能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因此,应注意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或者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件、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或疑难案件等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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