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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顾永忠(6)

  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适用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先由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再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有被害人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征得其同意。

  这里关键是两点:其一,必须先由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申请,则不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①防止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滥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把那些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掩盖侦查、审查起诉工作上的错误,重蹈当年免予起诉制度被滥用的情形;②赋予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审判对自己是否有罪做出明确结论的权利;③促使并保证当事人在考验期内能够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积极、主动、有效地履行承诺,减少对其重新起诉的反复可能性。

  其二,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征得其同意。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本身已具备起诉条件而不予起诉,如果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征得其同意,不仅在程序上难以顺利推进,而且将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也影响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

  5.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和监督:以上关于先由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和必须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征得同意的程序设置,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该项权力的制约。除此之外,我们还可借鉴日、德等国的成熟做法,建立相关的制约监督机制,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权的滥用。就目前来讲,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范围应该是可行的。三、在我国现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构建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 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审判程序中设立了简易程序。此举对于解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工作负担重、压力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一程序最初几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并不高,只占已起诉公诉案件的18%左右,2002年甚至跌到8.27%。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后,才逐年明显上升,2005年达到36.6%,详见表2:



  尽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近几年有所提高,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特别是被告人认罪的大部分案件仍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审判机关的工作负担仍然很重,而且也不利于整体上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于是,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按照该《意见》,对于被告人认罪、但又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鉴于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一些程序环节及程序行为,因此俗称“普通程序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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