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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顾永忠(7)

  “普通程序简化审”文件发布后,由于其并非正式立法,本身又存在一些问题,不少人担心该程序必然牺牲公正,因而明确表示质疑或反对,导致这个程序的运行并不顺畅,适用范围很有限。笔者认为,虽然这个程序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定位和方向上是正确的。因为司法实践中确有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愿意认罪或能够认罪的。以笔者近几年组织、参与的三项调查研究成果足以得到说明。

  第一项调查是笔者和同事先后到北京、河南、甘肃、浙江、黑龙江和新疆六省、市、区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这项调查共收回560份问卷,对于其中“你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还是不认罪”做出回答的529人中,表示“认罪”的有450人,占85.1%,表示“不认罪”的有79人,占14.9%。

  第二项调查仍然是在上述六个地方进行,仍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但调查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共收回调查问卷217份。对于其中“你在办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能够主动认罪的是多少、经过一定甚至艰苦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够认罪的是多少、始终不认罪的是多少”这一问题做出回答的有178人,经统计,选择第一项“一般能够主动认罪”的平均比例是30.56%;选择第二项“经过一定甚至艰苦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够认罪”的平均比例是50.21%;选择第三项“始终不认罪”的平均比例是19.23%。

  第三项调查是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六个基层检察院和三个法院进行的调查。综合它们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认罪的比例一般是80%左右,不认罪的比例一般是20%左右。

  比较以上三项调查结论,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的趋向是一致的,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20%左右,其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基本上愿意认罪或能够认罪。那么,对于这些约占80%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是不是必须严格地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笔者认为无此必要,完全可以针对这些案件的特点采用较之于普通程序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既有利于促进这部分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又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投入到那些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确保那些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笔者认为,在前述“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势在必行。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构建? 有一种意见主张扩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不再受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限制,凡是基层法院管辖审判的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并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种意见实际上是把“普通程序简化审”予以取消而融于简易程序之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认罪案件不宜纳入简易程序中,应当单就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总结以往“普通程序简化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构建新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正式程序。笔者持后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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