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顾永忠(9)
此外,在适用该程序之始,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是否同意适用本程序进行审判,是否理解适用本程序对他本人诉讼权利的影响和后果;在适用该程序过程中,应当允许并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适用本程序的后果上,只要被告人确实认罪,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生命线。
注释:
[1]此处笔者是将公正与效率作为不同的两个范畴来看待的。在一定的语境下,二者又是不可分的,所谓“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即表明效率是公正的应有之意。
[2]以上数据是从1999—2006年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上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重新整理、加工、计算得出。
[3]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页168。
[4]此数据来自笔者于2006年12月参加的一次刑诉法修改研讨会上最高检察院起诉部门一位负责人的发言。
[5]陈光中等,见前注[3],页271—272。
[6]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91。
[7]陈光中等,见前注[3],页273页。
[8]顾永忠等:“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页128。
[9]田口守一:《日本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08。
[10]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77。
[11]田口守一,见前注[9],页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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