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问题研究/赵宁(6)
[7]王俊民:《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定位》,载《法学》2003年3期。
[8]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9]设立简易程序的最初动因在于提高诉讼效益,但这并不能成为简易程序缺乏基本司法公正的托词,在微观角度,简易程序多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会降低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就程序公正而言,简易程序提供的程序保障,确实不如普通程序,但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人们对程序公正预期值相对降低,而转向早日摆脱诉累,获得减轻处罚等其他价值,何况科学的简易程序同样要具备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在宏观角度,提高部分案件的诉讼效益,在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可使更多的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从而使整个社会正义总量趋向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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