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 ——基于《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所展开的解释/章剑生(11)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2011]1号);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杭上法行初字第17号)。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 )第7条。
[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8] 参见《信访条例》第32条。
[9] 于安:《制定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问题》,《法学》1999年第8期。
[10] 于安:《制定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问题》,《法学》1999年第8期。这一观点也获得了其他学者的认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两大行政救济制度,其关系相当密切,但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并不仅是处于附属地位,其亦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黎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辨析》,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11]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
[12] 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以下。
[13] 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14] 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5]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赣中行终字第19号)。
[16] 如《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7] 权利和利益之间究竟有何不同,学理上是有争议的。《宪法》第50条区别了“权利”和“利益”,但它需要作解释之后才能厘清。
[18]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9] 这样的类型化也可以得到如下支持:《信访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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