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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 ——基于《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所展开的解释/章剑生(12)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2011]1号)。
[21] 青锋主编:《京津沪渝行政复议案例介绍与专家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以下。
[22] 《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3]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4] 郜风涛主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第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5] 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公复决字[2007]2号)。
[26]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212号)。但是,在实务中也有复议机关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安案范围。如在刘国强不服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请求不予答复案中,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第1款有关“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对刘国强的信访复核请求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核意见。对于申请人的有关“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成立信访复核机构并履行信访复核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我机关受案范围,我机关不予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2008]77号)。
[27]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浙湖行初字第4号)。
[28] 在王书成、金文琴、徐玉妹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法院并没有要求信访人必须走完三级信访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常州市天宁区茶山乡人民政府应对上诉人于2000年8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向其反映的5个问题予以答复。上诉人就该乡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在查明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常州市茶山乡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王书成,金文琴、徐玉妹的来信作出答复。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苏行终字第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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