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姜峰(4)
麦迪逊也是从这一原则出发来界定宪法的功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26]。由此,联邦党人把宪法理解为政治领域中的反托拉斯法。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也体现了这一功能。麦迪逊说,普通法律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而宪法却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 [27]。在论述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时,这一判断是一个关键前提。防止民主制下多数派垄断政治决策的权力,构成了联邦党人政治和宪法理论的一个核心特征。
三、以野心对抗野心
分权制衡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它既截然有别于那种崇尚“开明政治家”的集权统治,也发展了古典分权理论。联邦党人对分权的理解是独特的:分权不是要划清各部门的行动范围使其互无关联,而恰恰是要通过权力的部分共享来实现相互制衡,而且,要实现有效的权力监督,必须给予各个部门的掌权者内在的激励,而不仅仅是规定纸面的权力。这种方式并不完全是对共和美德衰落后的无奈反应,它是建设性的,“以野心对抗野心”是防止权力集中于单一决策源的宪法安排的必要组成部分。汉密尔顿就此指出,由于僭越权力或背离职守的阴谋需要两个不同机构的同意才能实现,而单一的机构容易为野心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这样就加倍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两个机构的特点越是不一样,就越是难以勾结起来为害。” [28]
怀疑纸面分权的功效,转而求助于“以野心对抗野心”,意味着宪政体制的运行依赖于某种持续的内在张力。事实上,当孟德斯鸠说“只有当权力控制权力时自由才能受到保护”时,他也是同样的意思。因此从逻辑上说,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缺少这种野心,都会使宪法体制的天平失衡。例如在对总统否决权的辩护中,汉密尔顿指出,设置这一权力并非假定总统的品德和才智高于立法机关,而在于使其能够自保,否决权是保护行政部门“野心”的必要安排。同样,既然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在野心的对抗之上,就不能再寄望于“开明政治家”,而应寄望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内在的制度性紧张。
引申来看,“以野心对抗野心”不但有助于维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建设性紧张关系,也凸现了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自由的政治意义。各政府部门的“野心”,事实上最终来源于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但是,由于公民人数众多,每个人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都十分有限,所以公民比政府机构更容易搭便车。因此问题在于,公民捍卫权利的野心不足,会对政府民意部门的野心带来釜底抽薪的后果,使建立在“以野心对抗野心”基础上的宪政机制功能失调。因此联邦党人强调,民主体制既依赖于公民通过选举向政府施加周期性政治压力,也依赖于公民通过日常的言论自由随时向政府施加影响。这一点正如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公民必须愿意以法律方式挑战政府权威的不当运用,这样,才能首先在法庭中,然后再在与人民能够在宪法性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能力有关的更大政治领域内确定问题的所在。这样,公民不服从是立宪政府体制的政治进程的根本组成部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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