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姜峰(9)
小 结
《联邦党人文集》寓于具体制度讨论的政治和宪法理论,对于当代的某些重大争论和实践问题,它的作者是现代制度主义的先驱,他们的立宪设计既立基于对人性特征的某些描述性假定,也依赖于若干规范性政治原则,所有这些,都支持他们认为立宪活动是可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而不需消极地受制于“机遇和强力”。仅就本章所归纳的规范性政治原则而言,其理论价值和启示性意义就值得认真理解。“使私利服务于公益”,使得联邦党人将古典共和主义同新兴的自然权利观念综合起来;“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使得宪法在功能属性上同那种大一统的政治理论区别开来;“以野心对抗野心”,使宪法体制不但体现了公共权力的民意约束,而且融入了当代审议性民主观的某些特征;“控制和利用党争”,则既维护了政治自由,又改善了政府政治决策过程的效能;“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则既显示了联邦党人政治思想的制度主义特征,又有助于人们反思那种追求道德理想国的政治理论。联邦党人立宪设计方法论的上述规范性原则,或许并不全面,但它既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宪法制度的独特含义,也或许有助于引导我们理解现代宪法理论的一般特征。
注释:
[1]第31篇,第151页。
[2]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1页。
[3]David Hume, 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 L.A. Selby-Bigge and P.H. Nidditch ed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8., p.587.
[4]第51篇,第264页。
[5]第15篇,第75页。
[6]第51篇,第264页。
[7]第10篇,第46页。
[8]同上书,第10篇,第47页。
[9]第55篇,第286页。
[10]第55篇,第286页。
[11]第55篇,第285-286页。
[1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67页。
[13]参见Thomas Schwartz, “Publius and Public Choice”, in Bernard Grofman and Donald Wittman eds. The 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ew York:Agathon Press,1989.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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