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郑毅(7)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质的瑕疵的改善,亦不宜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虽然抽象性极大影响了宪法文本的实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同时也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伴生属性所存在的。要在有限的篇幅内将国家核心的政治、法制问题完整地呈现出来,就势必要在细节和操作性上作出妥协。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法实施效果的减损。美国宪法只有区区十三条,在二百余年的时间内也极少进行修改,但却依然保持了对最新实践的充分指导价值,其原因就在于对宪法解释而非宪法修改的推崇。当然,由于体制的差异,虽然美国人运用案件解释赋予了宪法顽强的生命力,但我国则只能通过抽象解释的发展来寻求宪法文本的完善了。综上,对于现行宪法央地关系条款的缺陷及其应对策略的分析思路可通过下图体现:
由此,具体到宪法文本的层面而言,主要的策略选择只有修宪或释宪两种。它们中又应当以何为主呢?学界有一种较为偏激的观点认为,批评宪法文本、否定宪法文本、对宪法文本提出各种修改建议不应当是一个“宪法学家”的工作,或者不是宪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是从宪法文本的阐释中发现规范,为宪法解释提供依据。在大体上承认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学的宿命”,这是法学的任务决定的。 [28]虽然同样赞成以宪法修改为完善宪法的主要手段,但是笔者对这种带有宿命色彩的解释却不敢苟同。宪法学研究的任务在于如何促进宪政制度的完善,为法治昌明提供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就本文的论域而言,这种工作的中心在于如何选择一种最为适当的手段推动宪法文本中央地关系条款的完善。因此,手段选择的标准在于其对于客观现实的契合,而非带有价值色彩的抽象判断。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一方面,虽然仍存在诸多疏漏,但是现行宪法的修改已属频繁,现阶段不宜再轻动;另一方面,宪法解释的方法从理论上能够缓解绝大多数宪法文本中央地关系条款中存在的缺陷,只是这种宪法明确承认的自我完善方式从未在现实中被用活、用好、用足。可见,着力从加强解释的角度来谋求宪法文本在央地关系问题上的完善,是必要且可行的。
注释:
[1]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2007年撰写的一篇论文,虽然关注到了宪法文本分析对于央地关系研究的重要性,但却没能以此为基点展开更为深入的剖析,颇有隔靴搔痒之憾。参见秦前红:《简评宪法文本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9-12页。
[2] 任喜荣:《完善宪法文本,构建和谐社会》,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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