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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郑毅(8)
[3] 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4] [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 [日]铃木义男:《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8页。
[6] 之所以称为“新”,是区别于对宪法文本近乎崇拜的传统文本主义而言的。
[7] 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第15页。
[8] 在这一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无疑是熊文钊教授的《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本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冠以“宪政研究”的名,书中关于宪政理论乃至宪法文本的有关探讨仍显薄弱。
[9] 前引1,第10页。
[10] 前引1,第10页。
[11] 周振超:《当代中国政府“条块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2] 事实上,宪法文本中只是明确指出了后两类地方类型,而第一种类型是笔者为论述方便而对除了后两种类型外的其他地方类型所作的统一称呼。这种处理在学界中亦属常见,参见张千帆:《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0页。
[13] 吕宁:《宪法功能刍论》,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34页。
[14] 刘华:《中国地方政府职能的理性归位——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视角》,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506页。
[15] 任进:《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16] 有学者根据《宪法》第89条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表格分析的结果对这种央地权力“分而不分”同构化的现象给出了生动的注脚。参见张志红:《当代中国政府纵向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17] 这是指各种法规范的属性具有同构性,就很容易形成一个规范缺陷环环紧扣的法律规制漏洞,无法有效防治权利或权力的滥用,导致潜在危险(hazards)变成现实的损失(losses),造成部分法制价值的流失和法治目标的落空。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页。
[18] 对于此,熊文钊教授从事权划分的角度提出了翔实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参见前引8,第162-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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